详细了解期货公司董监高的职责,并根据实际情况,为期货公司提供相应的信息系统。期货公司也可为其董监高的责任提供专门的信息系统,便于作为《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首创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首创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时,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2 年 1 月 14 日) 关于对杨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杨某: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按规定开展衍生品业务。你公司按规定程序进行衍生品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二是未对客户开户的资金来源进行合理的尽职调查。你公司应当及时识别并核实境外机构在境内的开户情况,留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风险。 三是未按规定执行境外机构集中交易账户管理制度。你公司应当按规定向期货公司报告境外机构集中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集中交易、反洗钱、 资信评级、信息技术等,并确保客户能够独立完整地进行交易决策。你公司应当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切实履行信息技术管理职责,将采集的境外机构交易信息按照境内特定品种、行业、客户的交易习惯向境内特定品种、场景等方面提供有关信息技术服务。 境内交易场所是指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从事期货业务活动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业务。 根据规定,境外期货交易场所或者境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应当委托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进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