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期货公司的投资模式及投资风险 国有期货公司的投资模式主要有: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期货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期货公司以期货经纪业务为基础,通过开展风险管理业务、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和风险管理业务等,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国有期货公司的投资风险 第一,对于其主营业务来说,期货投资分析并无绝对的好坏。期货市场能够与企业生产经营方向、经营状况、供求状况、投资者参与程度、宏观经济指标等相联系,投资者要对期货价格走势和期货相关性有充分的了解。 第二,期货市场的风险投资主体,基本情况是由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行、期货结算机构、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结算机构和期货服务机构、期货服务机构的运行机制等有清晰的认识,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的变化趋势,有完善的治理结构。 第三,期货市场具有专业性强、市场化程度高、投资者众多、市场参与者众多等特点,是一个整体而非整体。 第四,期货交易的风险监测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工作,是维护期货市场秩序和期货交易场所正常运行的基础性工作。期货交易具有周期性,因为期货交易具有周期性,所以能够在较长的时间段内保持期货价格稳定性。 第五,期货交易应该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不能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和劣势来谋取暴利。期货交易应当建立在公开的、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不能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第六,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期货交易应当在有组织的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交易所集中统一的交易场所进行。禁止期货交易场所以外的组织或者从事期货交易活动。 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以衍生品、金融期货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第八,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交易所集中统一的组织和执行。 第九,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的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以期货合约或者衍生品合约的交易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第十,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交割,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信息披露和资金交收。禁止利用期货工具为期货交易场所提供信息披露。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以期货交易场所的身份进行非法期货交易。 第十一,禁止在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十二,明确禁止以内幕消息、不确定性或者其他信息为手段规避调查或者监管、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场所或者期货交易场所可以依照章程规定的场所,采用下列方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 (一)采取强制措施; (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扣押有关文件; (三)限制或者强制措施; (四)停止一切对外开放; (五)依法限制交易活动; (六)依法限制交易人员或者其代理人的行为; (七)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 (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