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小镇上,有一块土地上建有一栋房屋。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房屋主人,而房屋主人又将房屋出租给了一个租户。这时,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三种权利的存在:地上权、地下权和地役权。
首先,地上权指的是土地的所有权,即土地的实物部分,包括土地表面、草地、建筑物等等。在上述例子中,房屋主人拥有这一权利,这意味着他可以对这块土地上的一切进行支配和控制,包括对房屋的使用、销售、出租等等。
其次,地下权是指土地下方的所有权,包括地下矿藏、水源等等。在上述例子中,假设这块土地下藏有宝贵的矿藏,那么地下权的所有者就可以对这些矿藏进行开采、提取和出售等等。
最后,地役权是指他人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例如,他人在土地上建立公共设施、管道等等。在上述例子中,假设政府需要在这块土地上修建公共管道,那么政府就可以拥有这一地役权,而房屋主人必须遵守政府的限制,不能妨碍管道的建设和使用。
通过上述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地上权、地下权和地役权的不同,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可以很清晰地理解:地上权和地下权是所有权,而地役权是在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对土地使用方式的限制,不过它们都可以存在于同一块土地上,也可以被分别买卖、出租或者被政府征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