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股票大额回购怎么操作万科被谁收购

发表时间:2023-08-03 23:17:04

万科被谁收购

万科被宝能收购,其目的和行为也并非收购万科,而是谋求大股东地位。万科属于超级大盘股,之前大股东华润并非绝对控股,宝能只要成为第一大股东即可实际掌控万科,除非万科在股东大会中召集到更多支持管理层的中小股东支持。万科宝能股权之争是中国A股市场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场公司并购与反并购攻防战。

万科股票大额回购怎么操作?万科被谁收购

合伙人与股东有什么区别

一.合伙人的涵义

1.合伙人定义:

签署合伙协议,创立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的两个以上的投资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即是合伙人。

2.合伙人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股东的定义

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中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人。

三.合伙人与股东的相似点:

有限合伙人与股东都是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与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四.合伙人与股东的不同点:

1.身份不同

(1)合伙人是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即非法人组织的投资人;(2)股东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独立法人单位的投资人(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进行工商登记)。

2.出资不同

(1)普通合伙人除了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之外,也可以用劳务出资。(2)股东是不允许用劳务出资的。

3.责任形式不同

(1)合伙企业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也就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故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对于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企业财产权,并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4.竞业的限制不同

(1)对于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绝对禁止,合伙人协议也不得排除。

(2)对于股东,公司章程可以载明,股东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则股东是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股东的竞业限制是相对禁止。

5.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同

(1)合伙人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普通合伙人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委托一名或几名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股东,是通过公司治理,来实现经营管理权。参加股东会(大会),选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成立监事会或监事,来实现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的透明化、科学化。

回购助推美股长期牛市,A股掀起回购潮会是新一轮牛市催化剂吗

非常感谢邀请,真是用心良苦啊,我是天风证券投顾,欢迎大家关注我的头条号,记得多多点赞哦。

回购助推美股长期牛市,A股掀起回购潮会是新一轮牛市催化剂吗?我觉得是的没错A股近期掀起回购潮,按照美股股市的历史来看,每一轮回购潮,之后都是一波大牛市。

按照A股的历史,也是如此,每次的回购,都是牛市的开始,所以回购是有利于股市健康发展和信心恢复,特别是在股价比较低迷的时候。

2012年以来A股历史的上的几次回购:

更重要的是,A股市场中更多的回购方案正在推进中。

今年以来,两市有517家上市公司发布回购预案,较2017年全年高出18.31%,创A股历史纪录,如全部得以实施,回购股数最多将达54.53亿股,回购金额最多达到550.45亿元,二者均创历史纪录。

其中,有434起回购预案仍在推进中,尚未完成、也没有停止。

A股市场的第一次回购热潮,大致出现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

当时,A股市场正处于新一轮牛市的孕育期,上证指数在1849.65至3000多点之间徘徊,上市公司在经历了多年熊市后,股价也已经高度低估,其中,股王茅台股价开始恢复、但也不过150至180元(不复权)。

数据显示,2013年全年共有77家公司实施回购,回购金额合计92.82亿元,较2012年全年高出173.05%,在之后的2014年,A股市场维持了这一回购力度,全年有138家公司回购,合计回购98.69亿元,两年合计回购191.51亿元。

第二轮股票回购潮出现在2015年杠杆股灾之后。

股灾之后,出于防范系统风险、稳定股价等考虑,A股市场涌现了大量的回购行动,2015年185家公司实施回购、2016年有288家公司实施回购,回购家数不断创新高。

不过,这两年的回购资金力度合计,其实并未超越2013年和2014年,分别只有50.3亿元和109.3亿元,合计只有159.61亿元。

也就是在这第二次的回购潮中,万科抛出了百亿元回购计划,但实际回购金额只有1.6亿元,引起市场热议,之后遭遇钜盛华的股权狙击。

当时间来到2018年,A股市场迎来了第三次的回购热潮。

据券商中国记者统计,今年以来,两市共有340家公司实施回购,累计回购447次,家数与次数都接近去年全年水平,合计回购股票20.55亿股、较去年去年高出3.31%,回购金额145.09元、较去年全年高出57.75%。

不论是回购股数,还是回购金额,今年均已创A股历史记录。

与此同时,回购预案数量也创历史新高。

据券商中国记者统计,参照Choice统计口径,今年以来,累计有517家公司发布回购预案,估算最高回购股数54.53亿股、最低回购股数28.62股,均为A股历史最高数字;同时,最高回购金额550.45亿元、为A股最高记录,最低回购金额192.58亿元、只低于2014年水平。

A股:上证指数:日线

A股大涨,目前出现超跌反弹,也说明了这个问题,近期的回购已经创记录,很多上市公司加入回购之中。

回购助推美股长期牛市,A股掀起回购潮会是新一轮牛市催化剂吗?这确实是一个催化剂,市场逐渐企稳了!

最近问答点赞好少啊,虽然行情不好,但还是希望多多帮忙点赞哦,谢谢!看完点赞,腰缠万贯,感谢关注。

万达借钱296亿给融创收购自己,是怎么回事

王孙两位都是久处江湖老谋深算之辈,套路之深又岂是外人随便吃得透的,瞎猜吧:

一,万达转型,由重资产转为轻资产,专注于品牌运营,收割品牌价值,当然划算。

二,万达旧资产换新东家,仍保持品牌运营权,该赚的钱一分不少。

三,融创本就是做地产的,并没有转型之说,如果有优质资产以合理的价格装进来,何乐而不为。

四,商业地产运营能力万达在国内无人能比吧?收购万达资产进来又与万达形成紧密的战略联盟关系,融创判断这是一笔虽非暴利却又包赚不赔的生意。

五,关键的是,至少双方达成共识:中国房地产暴利时代已经过去(这与李老先生的判断一致,虽然多少有点后知后觉),能有一项稳定收益的资产,就阿弥陀佛了。融创就算再有钱,也用不着顶着十二级台风大的风险去下别的注了。

六,现在问题来了,融创说我想买你,但口袋里没那么多银子怎么办?要不你借点给我?万达说可以啊。资产在,规避风险的能力就在,更何况万达并没有丢掉商业地产运营管理的老本行。真有什么万一,再拿回来自己玩就是了,也没什么“杀头”的风险。

这应该算是双赢吧?瞎掰的,哈哈。

上市公司在回购后,对于所回购的股票再次出售有什么规定吗

感谢悟空小秘书邀请,我是做投机的凡人,这个问题非常的专业,涉及到到公司法和证券法,不知道以下回答大家是否能满意

首先要明白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一般是出于以下几点目的

1、防止被对手兼并、收购:证券市场的兼并、收购行为是常见的,很多时候都表现为上市公司股权之争,此时控股比例便成为决定性因素,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购行为就会经常发生。经典案例如国内前两年闹得沸沸扬扬的“万宝之争”,宝能系潮商姚氏兄弟vs万科管理层争万科控制权之战。因此,许多上市公司大举进军股市,回购本公司股票,以维持控制权。2、维持股价水平,减轻经营压力:上市企业进入成熟期开始稳定盈利以后,不再片面追求增加设备投资,扩大企业规模,但是剩余资金如何高效率地运用,上市公司利用剩余资金回购本公司股票也是手段之一。3、优化资本结构:大规模回购股票或支付特殊红利,可以迅速和显著提高长期负债比例和财务杠杆,优化资本结构。

股票回购的方式可分为举债回购、现金回购和混合回购三种,在此不详细说明了,下面就专门谈谈上市公司对于所回购的股票再次出售有什么规定

一、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就是说必须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合法的买卖)

二、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五条【买卖禁止】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七条【股票买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

第十四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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