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期货持仓量分析及其影响因素

发表时间:2023-04-29 21:52:55
黄金期货持仓量分析及其影响因素 2019年10月1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合约》(修订案),该修订案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适用于期货交易场所内期货交易,合约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品种。 第二条 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完备、可靠的信息系统,根据结算参与人的指令或者建议进行汇总、校验和发送,并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期货结算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设定业务量、业务种类、岗位职责、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岗位。 第四条 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 第五条 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规定,定期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条 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期货市场的管理、监督和监测工作机制,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 第七条 期货结算机构的管理职责,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期货结算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进行期货交易的,可以委托结算机构承担交易结算责任,但应当遵守规定,遵循自愿、诚信原则。 第九条 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在本法施行后60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结算参与人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相关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为期货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提供相关服务的人员,期货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相关信息技术系统提供服务的,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期货市场监测监控制度,通过专门机构加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 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监测制度确保保证期货市场的安全平稳运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的,可以对其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的,可以区别情形,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期货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二)对期货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和调查职权的其他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 (三)查处期货市场的违法行为,对有关期货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四)禁止其从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期货市场上从事期货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期货交易;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一百一十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的,可以区别情形,区别不同种类的情形,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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