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债券与发行股票 企业债划归证监会影响几何

发表时间:2023-05-21 18:56:40

界面新闻编辑|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浮出水面。

据新华社,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证监会由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值得关注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入证监会,由证监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

此前,企业类债券发行审批由三部门分别负责,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负责监管短融、中票等,证监会负责公司债,发改委负责企业债。

建立集中统一的债券市场监管架构

“原来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债券发行多头管理,不利于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本的发行监管体制。”复旦大学泛海国际金融学院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研究所原所长施东辉对界面新闻表示。

施东辉进一步表示,目前信用债市场分为发改委审批的企业债券、证监会审批的公司债券、人行银行审批的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共三大类、四个品种。这三类信用债券发行人高度重叠,实质上差异很小,分别适用《证券法》、《人民银行法》、《企业债发行管理条例》等多个法律法规。三套规则各行其政,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和责任约束机制,不利于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本的发行监管体制,而且也缺乏有力的执行机制,以确保发行人切实遵守有关信息披露规定。

对于此次调整,有券商债券承销方面的相关人士告诉界面新闻:“债券市场过去一直是多头监管,不同的品种债券由不同的监管机构来负责,事实上业内关于统一监管的呼声其实已经有好多年了,此前也有一些券商和承销机构有过一些相关的提案,普遍也很期待监管方面的改革,这次监管的调整也在情理之中。”

施东辉表示,由证监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有利于建立集中统一的债券市场监管架构,处理好统一监管与监管协作的关系。

“基于现代金融功能监管的理念,顺应债券市场发展大局,应理顺债券市场监管体制,建立职责明确、集中统一的债券市场监管架构。在统一和完善监管标准的基础上,对债券的发行主体、承销主体和投资主体进行集中统一监管,减少监管盲区,提高监管效率。”施东辉认为。

有业内人士表示,由于企业债以前就是跨市场的,有一部分企业债的发行原本就在交易所;从近几年来看,企业债的整体规模约为三四千亿左右,相对而言体量偏小,规模一直也没有增加。因此,此次调整后划给证监会发审也有利于下一步统一监管。

该人士预计,具体操作方面,存量项目可能短期内还是按照现有规则审核,目前没有拿到批文的项目则可能会给证监会汇报。

“此次调整后,未来究竟是把企业债这个品种进一步做大,还是会把它慢慢和公司债合并到一起,目前来看我们认为两种可能都存在。”上述人士表示,证监会负责发审后,定价、募集资金用途方面还有待监管进一步明确。

另一位业内人士表示,短期内审核政策和审核流程不会有太大变化;证监会监管的债券体系审核流程较为透明,审核时间相对较短,企业债券的审核流程有望提速。

“应该会设置一个过渡期,确保审核机构变更不会对市场产生影响。但是可以确认的是,证监会和发改委的审核思路是存在差别的,未来肯定会由证监会出台相应的监管政策并可能会对审核流程进行优化。”他表示。

强化股票与债券协调发展

中金公司研报指出,证监会划入发改委的企业债发行审核职责,由证监会统一负责公司债、企业债发行审核工作。此前,企业类债券发行审批由三部门分别负责,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负责监管短融、中票等,证监会负责公司债,发改委负责企业债,此次调整后债券发行监管有望进一步统一。

高盛宏观经济研究团队也给出了积极看法,认为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体现了中国政策决策层未来几年的工作重点,包括提高金融监管的协调性以加强金融稳定,加速科学技术发展,以及可能通过更完善的数据使用及分享监管进而加强数字安全等。保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其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则显示,中国领导层关注股票市场的发展,希望扩大直接融资,优化资本配置并减缓债务累积。

近年来,债券市场在推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债市改革工作也不断得到高层关心。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公布。《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规模,丰富债券市场品种,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探索对公司信用类债券实行发行注册管理制。加强债券市场评级机构统一准入管理,规范信用评级行业发展。

2021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强债券市场建设,更好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拓展市场主体融资渠道。

202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成为信用债市场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指导意见按照分类趋同的原则,逐步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信用评级、投资者适当性、风险管理、对外开放等各类制度和执行标准,全面推动我国信用债市场改革落实到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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