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股权转让如何确保利益最大化

发表时间:2023-05-05 08:29:24
期货公司股权转让如何确保利益最大化 近几年,期货公司股权变更事宜不断。在此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有实控人的期货公司股权将如何进行调整? 1、根据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保证期货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依法对期货公司设立的子公司从事另类投资业务作出规定。 2、期货公司设立的子公司从事另类投资业务,应当将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相关业务分公司(经依法核准设立的各类机构)作为业务范围。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 3、根据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设立的子公司从事期货业务,应当依法合规、合法地从事,不得从事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期货业务。 4、期货公司设立的子公司从事另类投资业务,应当同时符合期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期货服务机构等相关业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期货经营机构,是指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期货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场所,是指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审理的场所。 第四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开展业务的,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职责分工协作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或者决定。 第六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七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应当在本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集体决策机构,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调查并进行检查和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的期货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集体决策机构。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的,可以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和调查的期限内行使监督检查权力。 第九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的,可以依法依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请求查阅、复制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的文件、资料。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依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期货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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