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投资香港期货亏了100多万,能维权吗?能追回相关损失吗?都需要什么证据?报警管用吗?
笔者的回复:
笔者在实践中处理过不少涉及到香港期货以及其他外盘期货的具体案件,对于这类案件,投资者在发生亏损之后是可以维权的,至于能维权回来多少损失,则不一定,这要看维权的具体案件情况。
1、在大陆进行香港期货、外盘期货的投资,必须取得相应的监管资质,否则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他们投资的是假盘,那么则直接构成诈骗罪。另外,未经批准在大陆从事外盘期货交易,其资金是如何出境的?是如何进入境外的期货市场的?这涉及到洗钱罪。因此,不管外盘期货是如何操作的,只要其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则其各个环节都涉嫌构成犯罪。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直接接入该交易场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服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衍生品合约,以境内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合约价格进行挂钩结算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应当委托具有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进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转委托境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该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一百二十二条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
第一百二十三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或者加入国际组织,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请求提供协助的,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对等互惠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百二十四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与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达成的监管合作安排,接受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请求,依照本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为其进行调查取证。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有关案件材料,并说明其正在就被调查当事人涉嫌违反请求方当地期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监督管理机构提供与期货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与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达成的监管合作安排,请求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取证。
2、维权需要哪些证据。通常而言,对这类案件的维权,需要准备以下证据: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和交易记录、交易软件截图、网页截图等。这些证据能够证明整个交易的过程,这也是他们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证据。至于在应诉的时候,这些证据能够证明什么,则需要专业人士来把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