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订主要围绕5个方面进行:一是完善育儿假;二是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三是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四是新增计生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五是完善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
关于完善育儿假,为了支持家庭生育养育子女,《人口计生条例》增设了“育儿假”,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为了进一步增强育儿假的可操作性,便于基层执行,《若干规定(修订稿)》细化了育儿假,第三条中规定:“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周期年内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关于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原《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上述条款在“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列支渠道方面不够准确,容易理解为“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由社保基金支付。因此,《若干规定(修订稿)》对此条款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对于婚后无子女人员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规定,相应作了修改完善。
关于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条例》第四十条删除了“未满16周岁之前”的年龄限制,因此,《若干规定(修订稿)》第九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金)、第十条(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条款中相应删除了“未满16周岁之前”的年龄限制。
关于新增计生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因此,《若干规定(修订稿)》新增了计生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方面的内容,一是计生特殊家庭医疗帮扶;二是计生特殊家庭援助服务;三是计生特殊家庭养老服务;四是计生特殊家庭其他帮扶。